今年1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范了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边界,其中关于人脸识别的相关内容成为老百姓讨论的热点。当前,西安市部分老旧小区正在进行改造升级,加装门禁系统时,人脸识别功能也被更多小区使用,那么,老百姓对人脸识别功能有什么看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 人脸识别有人欢喜有人忧
9月5日,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和谐小区建起了新的门禁系统。
“这是要刷脸?”一大早,准备出门买菜的居民都停下了脚步。正在安装门禁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声道:“现在功能多了,不仅刷脸能出,还能用门禁卡,也可以下载手机APP,刷手机码就能进。”
小区物业一名惠姓工作人员说,现在居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了,所以在安装新的门禁系统时,预设了多种进出方式。当然,输入了人脸信息的居民也可以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放心,相关的保密工作很完善。
与和谐小区相比,向荣巷的西安汽车站小区还没有进行人脸识别的业主进出就比较麻烦。李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他没有在人脸识别系统中录入个人信息。8月26日下午,李先生带孩子回家,只能站在小区门口等待门卫来开门,因进出太不方便,最终他还是在门卫处录入了人脸信息。
虽说有人介意录入人脸信息,但也有老百姓觉得这个高科技让人欣喜,可以解放双手。在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一小区门口,周先生说:“以前上下班,要是手里多拿点东西,还得找门禁卡,特别不方便,如今加了刷脸功能首先就解放双手了。” 另一名王女士也说:“门禁卡容易丢,有时候担心会不会被不法分子捡到进入小区,现在人脸识别就解决了这样的烦恼。只要我们的信息安全,这个‘高科技’还是挺好的。”
■ “无感”收集人脸信息属违法行为
目前,除了一些小区门禁系统需要人脸识别外,还有很多APP捆绑授权,强制索取人脸信息,一些商场开启人脸识别摄像头,信息被“无感”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0日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范了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边界。
要弄清人脸识别,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个人信息。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丹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那么人脸识别,就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明示目的、方式、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换句话说,就是强行或者“无感”收集人脸信息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而对于采集信息方,老百姓是可以拒绝且进行维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是从另一个角度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问题的细化。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所应用的场景不仅包括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还包括了小区物业和线上应用场景及人脸信息处理的全流程。
■ 合法合理采集老百姓可以放心
人脸识别是把双刃剑,有人称赞其带来的快捷便利,有人担心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老百姓的担忧,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社区民警赵凌在辖区走访时说:“这两天我们在辖区的反诈宣传中,有不少社区居民问,万一人脸信息被盗,成为网络黑产的一部分,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骗怎么办?据我所知,人脸识别的安全性能已经日益提高,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已经逐步在公共安全、金融、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显露出了比较不错的应用前景。特别是涉及公安业务方面的图侦、大数据分析,借助人脸识别实现犯罪嫌疑人识别、抓捕;在交通领域,基于交通参与者的识别,捕获交通违法等等。所以,对于正规采集人脸信息,且合法合理应用的部分老百姓都是可以放心的。”
那么,对于老百姓都担心的物业门禁人脸识别和商场监控“无感”收集人脸等问题,苏丹说:“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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