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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生物识别技术:从身份识别到身体操控

2022-02-09 08:49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作者:

要目

一、身份识别:开启数字化生存之门

二、从意识到行为的身体操控

三、拥抱还是拒绝:智能时代的生存之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开始成为一种普遍的身份识别技术。智能生物识别技术通过对生命体指纹、声纹、虹膜等生物特征信息的分析比对,可以准确、快速地进行身份识别,并在社会治理和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生命体的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等特征,被智能生物技术识别的生物特征信息一旦处置不当,会导致无法救济的困境。文章通过对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在应用过程中操控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分析,探寻平衡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路径。

身份识别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基础,在熟人社会,则是不同成员彼此交往和分工合作的基础。费孝通先生认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西方社会“在团体格局里个人间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先有了这架子,每个人结上这架子,而互相发生关联”。而中国社会“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即形成所谓的“差序格局”。其实,无论是“架子”还是“差序格局”,人们在交往开始时彼此之间必须有某种身份认知。即使是团体中素不相识的人,也应该知道对方在团体中的地位和工作角色。数字化生存时代,即使是网络中的匿名交往对象,个体对对方的身份也会存在身份认知——一个倾听者或交流者。就微观个体活动而言,加入或接纳加入者发生社会关系需要身份识别;就宏观社会治理而言,社会有序运行必须进行不同方式的身份识别。可供识别不同个体的符号多种多样,而生物特征在所有符号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从隐私保护的视角看,生物特征亦是公民的核心隐私。

一、身份识别:开启数字化生存之门

唯一性:生物特征的核心价值

生命体的生物特征体现的是个人的生物符号而非社会符号。在传统的身份识别过程中,社会符号(如身份证、工作证、单位证明等)是个人身份识别最为实用和流行的符号,这些符号从理论上讲具有唯一性,例如,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身份证号码,或者说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社会成员。但是,故意伪造或失误却会造成这种唯一性的丢失。生物符号则完全不同,它是由生命体的生理特征(指纹、声纹、人脸、虹膜、热谱图、静脉、体味等)或行为特征(如声音、打字的速率、步态等)构成,很难丢失或伪造,具有典型的唯一性。不同生命体的生物特征是把彼此区分开来的标志。每一个生命体的生物特征相对有限,一旦提供可供智能生物识别技术识别的特征(信息),则意味着提供了身份识别的永久信息,这同时也就意味个人的身份会被永久识别。

讨论生物特征保护的终极意义在于对人类尊严的维护。生物特征的独特性保证了生命体自身独特性的存在,但这种独特性并不意味着个体会习惯于孤独。恰恰相反,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生命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征,通过社会性的交往过程,个人的尊严价值得到他人与自我的认知。“有些科学家通过研究证实,人类相互之间形成的连接是保证物种生存的关键所在。”“人类生存的状态与人际互动关系的质量紧密相关,每个人只有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环境中生活,才能获得更多健康成长的机会,并且让自我的生命能量不断得到壮大。”这就意味着,生命体获得尊严的状况,与生命体的能量壮大和生存状态紧密相关。所以,我们经常把“过有尊严的生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生命体在提供供智能生物识别技术识别的任何一次生物特征隐私信息时,都是一次高度信任的输出,同时期待着对方能严格守护承诺。

生物特征的唯一性为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智能生物识别技术通过对采集到的生物特征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处理,对不同生命体进行区分。通过这种严格有效的身份识别区分,可以在电子商务、电子银行、在线支付、访问控制乃至边防和犯罪调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脸识别等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在疫情流调和防控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即是一个例证。即便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刷脸实现无线支付或乘车、乘机等也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日常。而所有这些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借助的正是生命体生物特征的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的可靠程度,是社会性符号(信息)难以比拟的。如果生物特征不具备唯一性,这种新技术必定难以推广。即使强行推广,也将会带来诸多混乱和不适。

身份识别中的贴心服务

前数字化时代,“受众至上”理念不仅被媒体广为宣传和普遍实践,也被商家普遍推崇。数字化时代,“受众”变身“用户”,两者身份具有一致性,但我们已经渐渐鲜见“用户至上”的口号了。这样的转变,并不是数字化社会中网络平台(电商企业)不再重视用户的需求,而是继续竭尽全力探寻和预测用户的需求并尽力提供“个性化服务”,但是不再对用户需求满足的努力广而告之。这样的变化是耐人寻味的。

进入智媒时代,万物互联,智媒天下,我们发现生活中那些令人烦琐的事情,依靠一部智能手机,变得越来越方便:某个时间节点打开打车软件,手机上自动跳出的目的地恰好是你要去的地方;四季变迁,要买件适季服装,打开某宝、某东,恰好有相应的应季服装推荐,并且是你喜欢的蓝色;点开网站,被推送的恰好是你喜欢的体育新闻……从物质到精神,手机几乎可以快速地满足人们的一切需求,这正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功能之一:充分挖掘和预测用户的需求并提供可以满足这些需求的信息服务。亚马逊较之传统百货的优势之一是拥有顾客全面的信息:某用户近日买了一台数码相机和玩具,同一地址的另一用户买了婴儿洗浴液,于是,亚马逊会判断两个用户可能是一家人,他们可能对在线冲印照片有兴趣。与美国个人住宅信息网站关联,可以了解他们的住房价值以及他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多的大数据和越来越多的智能预测,让用户的需求不仅可以被超前了解,也有了超前满足的可能性。这对电商企业而言无疑是一次需求发现的革命性进步和业绩提升里程碑式的跨越。对用户而言,这种建立在信息收集“知情同意”隐私政策上的贴心服务会获得前所未有的“尊崇”满足和“畅享”体验。但是,潜存于“知情同意”和“贴心”之后的隐私风险,却往往被有意无意忽略。因为,一方面,用户太喜欢和习惯这样的智能服务了。另一方面,“一些应用已成为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条件,数据主体没有真正的自主选择权,只能被动地同意格式化的隐私政策”。“同意只是现有构架中形式性的选择自由,实质性的数据自决并没有被嵌入大数据模式。”这就意味着看似行之有效的“知情同意原则,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意思表示长期处于不真实、无法到达的状态,告知与真实的知情之间存在着不小的鸿沟”。

有形个体进入无人服务时代

社会是由繁杂多样的群体组成的,而个体是群体组成的最小单位。身份识别就是从群体中识别出具像的个体。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商业推广,群体的存在状态当然是有价值的,但在智媒时代,更有价值的是个体状态。只有准确识别个体的真实身份和具体需求,对应的智能服务才能真正展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研究者开始将“无人驾驶”的概念付诸具体的实践。以无人驾驶为代表的无人服务开始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今,这种理论创想正在逐渐变成生活现实。与无人驾驶伴随的,则是一系列由智能机器人提供的无人服务形态:无人机、无人门禁、无人支付、无人商店、无人旅馆……也就是说,无人服务将成为智媒时代的一种生活常态。

无人服务的前提是身份识别,即从复杂多样的群体中,识别出具体的服务对象以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内容。如果不能提供身份识别,无法想象无人服务将陷于何种窘迫混乱的境地。同时,对现代公民而言,则必须主动去适应无人服务时代的到来。可以这样说,智能设备的身份识别是开启无人服务的前提。“到了智能时代,机器的智能水平足以为我们提供各种个性化的服务,同时能够做到成本和过去的标准化服务相当。这使得我们在今后可以享受到个性化为我们带来的生活的巨大改善,那是今天所谓富有的上层人士才能享受到的生活。”与此相对应,一个现代公民要顺利融入智能时代的生活,也必须习惯智能设备对日常工作生活的全方位介入。

二、从意识到行为的身体操控

对意图的窥探

人的身体由意识(意图)和物质(肉身)组成。在生命正常的活动期间,肉身总是通过接收意图的指令然后做出后续行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的主观意图很难通过外在的仪器设备进行窥探。心理学科在这个方面曾经做过长期的努力,并产生了有一定主观意图预测能力的成果。测谎仪可算是其中较为成功的成果之一。但是,测谎仪的主要功能在于在一定准确度基础上判断一个人意图表达的“对(真)”或“错(假)”,是对过去行为的判断,却无法主动去预测当事人未来将会产生何种意图(即将会如何表达)。智能技术却可以在主观意图的预测上有所作为。主观意图实际上是一种深层隐私,隐私主体对此总是守口如瓶。但在智能技术面前,却无法做到秘而不宣。

密布于人们生活周边的智能传感设备,不仅可以记录和分析个体的客观数据,如心跳、血压等,还可以据此推断人的主观意图。央视2021年的“3·15”晚会上,记者曾报道某汽车销售商店为增加销售收入,专门安装了智能人脸识别探头,该探头对应的设备甚至可以直接判断进入店铺顾客的情绪是否“平静”。如果顾客在同品牌的销售商店进行过比价,后续商店的销售人员可以比较清楚地通过该设备预知顾客的关切所在——尤其是对价格的敏感度,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智能传感器尤其是智能家居在我们生活中的大量出现,一方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为窥探我们的主观意图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如果说在早期的网络时代,‘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那么今天的情况正好相反。互联网基于我们的网上行为所透露出来的内在偏好和选择模式,……精确找出有迫切需求的群体,并向他们兜售虚假承诺的广告。”这样的行为已经变得司空见惯。“技术的先进性使其对用户喜好、用户资料的抓取是全方位且相互关联的……在立法缺失的情形下,使应用的‘可控’与‘向善’难以保障。”

在信息传播中,智能设备被广泛地应用于信息推送,即借助算法进行信息到用户的选择与推送。算法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借助用户过往的信息接收兴趣,预测其主观喜好并加以满足。有研究者认为,“比如谷歌、亚马逊和脸书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它们为自己的业务量身定做的算法价值高达数十亿美元。数学杀伤性武器是个深不可测的黑盒”,“不透明、隐形成了这类模型的规则,清晰、透明的模型倒成了例外”。也就是说,借助算法隐秘地进行用户意图窥探是互联网巨头开展业务的常规手段,而这实际上会严重冒犯公民隐私,成为一种“数字杀伤性武器”。

借助行为暗示培养成瘾性

美国互联网观察家伊莱·帕里泽曾经敏锐地注意到谷歌公司在2009年12月4日贴出的一篇文章,其标题是《每个人都有个性化的搜索》。经过思考后她得出的结论是:“你得到的结果是谷歌针对你个人建议的最佳网页,而别人输入相同的关键词,得到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换句话说,再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谷歌(搜索结果)了。”从这一天开始,谷歌开始使用57种“信号”(signals)来猜测用户身份、用户喜好并提供相应服务。这样的努力让我们逐渐进入了“我们塑造工具,工具反过来塑造我们”的复杂生活状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用户过往行为习惯而做出“预测”,进而实施“引领”,开始成为数字社会的一种普遍行为。“预测”主要基于已有数据的整合分析。在公司下班时间,用户习惯性地打开叫车软件,乘车地点被自动定位并不稀罕,终到地点被准确预测则令人在惊喜之余,更多的是惊吓。这样的“预测”已经真正窥视到了用户的主体意图,有着严重的隐私被冒犯担忧。“引领”则是人工智能的又一大功能,基于对个人收入水平、消费习惯、阅读习惯的分析,智能机器会适时“猜你喜欢”,推荐相应的物质或精神产品,暗示用户“这是适合你身份的消费行为”,这成了操控公民身心最贴心的话术。

营造成瘾环境则是智能生物技术在发挥“引领”作用时的一项重要技能,只是这项技能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润物无声”,令人难以觉察。

从“戒瘾”到“成瘾”,贯穿其间的关键是商业逻辑。成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被作为生理或心理问题对待,如烟瘾、网瘾、毒瘾等,都被视作生命体的异常表现。医疗机构也将“戒瘾”作为一个重要的治疗手段。进入智媒时代,“成瘾”却成了某些电商企业刻意追求的目标。从标题党吸引眼球的常规手段,到短视频耸人听闻的声音镜头,电商企业从用户接收兴趣(内容)、接收习惯(时长、编排)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探索,以求在技术上培养用户长期停留在电脑(手机)界面上的习惯:海量有趣的信息、链接,无限的滚动设计以及个性化需求的满足等。通过网络成瘾环境的营造,尽最大可能把用户留在网络上。从本质上讲,电商企业营利的主要手段是剥削用户的时间,通过用户在网络上持续的点击浏览,提升流量,获得广告商的青睐,从而获取利益。

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在用户“成瘾”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它借助密布于生命体周边的传感器,收集特定用户的接收习惯,分析其动机,预测其后续行为。这个过程有着复杂的技术运行过程。借助对个体神经系统和生理系统在不同信息刺激下的对应变化,分析其兴奋点和失焦期,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展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就隐私保护的视角分析,我们最关心的是这种技术进展的动因及后续影响。商业逻辑当然是关键动因,但问题是在数字化社会,身体数据的收集并不会仅仅停留在最初的商业逻辑上。当单个生命体的有限数据聚合在某个或若干个电商巨头手中,形成一个庞大的“数据王国”时,个体隐私失控的不安可能会上升为整个社会的担忧,而成瘾性则可能成为电商企业牟取额外利润的重要手段。“网红经济”“粉丝经济”的流行让人们隐隐担忧自己被操控后可能的未来风险。

信息诱惑

信息诱惑是智能技术对身体的常见操控。智能时代,借助愈加成熟的大数据技术对用户隐私进行深度挖掘和整合,形成有价值的整合型隐私,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商业行为,这已经成了一种商业常态。整合型隐私是“将人们在网络上留存的数字化痕迹进行有规律整合而成的隐私”。作为一种新类型的隐私,它对探究隐私主体的内心需求进而开始商业推广具有重要价值。“个性化服务”是许多电商企业重要的营销口号。一些用户也在“个性化”周到的“服务”中体会到了贵宾的尊荣。事实上,这样的尊荣极有可能以付出巨大的隐私代价作为前提。“个性化服务”的前提是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也就是通过对智能技术挖掘到的用户数据进行深度整合,分析其个人喜好、行为习惯、消费能力等,从而制订个性化服务方案,而上述用户数据主要以用户的整合型隐私为主。只有这些具有个体具体指向的信息,才真正具有商业价值。与“个性化服务”对应的是“精准广告”:一个习惯于购买两百元左右价位服装的用户,收到两千元价位服装“精准广告”的概率极低;一个喜欢时尚服装品牌的用户,也不太可能收到民族风的服装广告。其背后的原因就是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已经被智能技术“精准画像”。“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人工智能的整合和分析能力得到极大的增强,能够轻易地描绘出用户的完整画像。”换句话说,每个用户在智能技术面前都已经成为“透明人”。在不经意间,他们已经被日常的网络行为形塑成某种类型的用户,并被不断强化。

“精准广告”以预判用户需求为导向,然后根据其消费能力,提供基本符合或略有超越的“生活场景”供其选择。与之对应出现的精美的广告可以较好地将个人注意力定格在个人需求的满足上:通过虚拟的场景与身份,如出行方式、购物环境、聚餐场所等的描绘,进行现实身份和虚拟身份的互换,激发需求欲望。从人的基本心理需求看,渴望“进阶”,从而拥有、享受更加美好的生活,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只是这种渴望能否成为现实,在多大可能性上成为现实,则会变成一个问题。“精准广告”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这种渴望满足的驱动力。

需求创造

需求创造是智能技术对身体操控的一种创新手段。如果说信息诱惑是致力于对生命体追求美好生活渴望的激发,需求创造则是智能技术致力于建构生命体的生存担忧。对疾病的担忧显而易见是生命体最为普遍的生存担忧,于是针对隐疾监控和预测的智能传感设备开始大行其道。从智能手环到智能怀表,再到集大成的智能穿戴设备,个体的一举一动时时处在智能设备的全面监控之中。而一些辅助的监测设备如智能马桶等,则在另一个层面对个体进行身体监测或者说窥视。这些智能监测设备随时提醒着被监测对象身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会适时提供“全面解决方案”,于是,人们的饮食起居和生活习惯开始导入由智能设备设置好的“科学生活”之中,自由的生命活动开始被智能机器绑架,“一旦我们放弃对自己意识的和神经系统的掌握,它们就会受到那些唯利是图的人的摆布,到时候我们就真的什么权利也没有了”。这样的话,与其说是预警,不如说是对现实的一种客观总结。

身体缺陷的修正则是智能设备对生命体的另一种引领。当今社会,减肥风潮狂飙突进。这种风潮的兴起一方面当然有社会生活富足导致肥胖人数增多等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生物算法和移动应用不断地在告诉你“超重了”,必须“坚决”“果断”进行减肥。这些并没有真正医学科学基础的智能算法和应用不断地向个体暗示缺陷,导致身体贬值,而增值的法宝是用“科学手段”“让自己体态轻盈起来”。与这种风潮相对应的是各类美颜产品尤其是美颜相机的流行。美颜相机拍摄的照片影像可以让生命体陷于貌美如花、帅气逼人的虚幻满足中。而走出虚幻后,让身体变得美丽的愿望就变得异常迫切起来,于是,对正常身体的不满变得愈加迫切。广告商“所灌输的心理动机就是要治愈对于自我的怀疑”。对身体日常性的怀疑和对美好身体持续性的追求,导致个体不断陷入焦虑和对焦虑的化解中。

三、拥抱还是拒绝:智能时代的生存之感

社会进步中的智能生物识别技术

纵观科学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每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技术进步,都会带来人类的生存困惑。当年蒸汽机的发明曾经引发社会恐慌,英国的预言家和批评家曾经非常悲观地解读“机器问题”,并将其上升到“人性泯灭”和“国民品格”的高度,但技术进步及其完善最终不断令蒸汽机技术达至“科技向善”的目标。

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推进给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福音。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化生存成了现代人一种基本的生存方式。现代人作为行走的数据库,不仅享受着数字化生存方式带给自己的诸多便利,自己也成为数据产生的源头,并被借此关联到整个网络世界。美国互联网观察家伊莱·帕里泽认为,我们使用谷歌等网络服务表现出来的兴趣和浏览痕迹,实际上反过来成了其向我们推送信息的依据。“新互联网的基本核心程序实则非常简单。新一代的网络过滤器通过观察你可能喜欢的事物——你实际做过什么或者和你相似的人喜欢什么——试图推断你的好恶。它们是预测引擎,不断创造和完善一整套关于你们的理论:你是谁,下一步会做什么,你想要什么。这些引擎一起为我们每个人打造了一个独特的信息世界——我称之为‘过滤泡’(filter bubble)——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接触观念和信息的方式。”这样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则让人深陷于过滤泡之中难以逃逸。依据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则继续着这样的循环。其进步性表现在智能生物技术可以识别具有唯一性的个人生物信息,所以“服务”会变得更为“精准”和细致入微。这种个性化的“精准服务”确实给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了巨大的助力,也给个体生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工智能“毫无疑问,这是一场革命,一种完全的变革,它将在今后几年甚至几十年内极大地影响我们,并且将从根本上改变所有的生活领域”,“成为我们解决所有全球任务的巨大帮手”。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以及与个人生物信息密切相关的健康码的推行,是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在社会治理中一次里程碑式的成功,这可以成为我们体认人工智能技术价值的重要节点。可以预期,类似的成功还将会反复出现。

我们的困惑是,当陷入个人数据提供和技术精准服务的过滤泡中后,我们是否还可以真正拥有人的尊严?换句话说,我们的个人隐私被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精准挖掘、全面整合以及有效和泛化使用后,我们是否还能坦然接受这种服务?

从显性到隐性的隐私风险

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技术完全可以放心应用。事实上,该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私风险值得高度关注。

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显性风险已经开始深刻地困扰着现代人。如前所述,个人的生物特征隐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受到侵害,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救济”。个人的受骗经历、私密日记等隐私信息一旦受到侵害,当然会导致隐私主体权利受损。但这种伤害性后果可以通过要求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法律救济手段补偿,属于一次性的伤害。而个人的虹膜、指纹、声纹、脸部特征等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一旦受到侵害,伤害是永久性的,无论用何种手段都难以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救济”。以目前较为流行的刷脸支付、刷脸开门为例,人脸上特有的生物特征信息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支付密码,一旦失密(即生物特征隐私受到伤害),就无法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得到救济。也就是说,这些生物特征的拥有者可能会因此被迫永久失去使用自己这些信息的权利。并且,这种“失密”还可能导致隐私主体物质利益的直接损失。这在传统的隐私侵权中发生概率极小。

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隐性侵害需要有更长的观察时间。著名科学家霍金和美国太空技术探索公司掌门人马斯克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进步长期持消极态度:人工智能可能会毁灭人类文明。客观地说,在极致状态下,如没有提前研发相应的制衡技术,能够自主思考的超级智能机器人出现,且这种机器人掌握在非理智的组织或个人手中,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但我们相信,从技术进步的历史看,对人类构成挑战的先进技术和制衡挑战的先进技术在理性社会和群体中总是呈现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且“科技向善”的道德原则一直在作为主要技术原则被强调,这种制衡的力量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毁灭人类文明”的极端状态发生的概率较小。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漠视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可能伤害人类的理由。

智能技术宏观的乐观面向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微观担忧的理由,因为微观的、隐性的伤害在公民隐私领域已经大量出现,这是伴随整合型隐私出现而产生的持续的无感伤害。整合型隐私作为一种数字隐私,是对应人们的生物特征隐私而言的。在生物特征隐私侵权行为中,隐私主体会因为生理特征被曝光、私人生活被传播而及时感知伤害行为的存在并采取救济手段,而整合型隐私往往是在无感中发生的,会产生无感伤害——“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客观存在,但隐私主体没有感知这种伤害。”“由于生物识别技术是一种实时技术,从语言到文字的转换几乎同步完成,主体很难经验到技术的存在。”这也就意味着主体对隐私可能的伤害是无感的。无感伤害意味着伤害不能被及时感知,隐私主体无法及时采取救济手段,因此这种伤害会因为网络传播的特征而快速扩大。这样的风险必须被高度重视。

平衡路径的探寻

第一,建立技术规则是平衡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前提。“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是尊重个人人格尊严的体现,也是对个体自由的尊重与保护。”以数字技术为标志的智能技术时代的到来已经成为一种现实,而智能技术进步带给社会的困惑不可避免,因此,借助技术的力量,重建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包含了技术创新,通常难以回避的现实难题是:这是一把双刃剑,当我们享受技术进步带给我们需要的美好生活时,也有可能面临新技术被恶意使用的窘境和新的道德困惑。因此,建立技术规则在智能技术推广和公民隐私保护的平衡过程中意义重大。数字社会的存在是以信息技术的成熟为依据的,人类社会从产生伊始就与数据打交道。古代中国玄虚的八卦与古代埃及务实的天文水利,无不是数字的产物。之所以数字社会今天才到来,关键因素还是计算机技术的进展和数字技术的成熟。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可能会带来“歧视”“侵犯隐私”等风险,因此,开发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必不可少的机器学习模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没有足够的透明和可解释性的”机器学习的危险性,并通过引入严格审计条款加以规避。在数字化社会,技术规则成了保护这个社会有序运行的游戏规则。我们经常讲代码是“网络空间的法律”,所以技术规则实际是数字化社会的法律原则,以什么原则“编码”,形成什么样的“代码”,关键是制定什么样的技术规则。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编码过程,必须贯彻人文精神,尊重用户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维护以用户的隐私权、名誉权为核心的人格尊严。“配置人工智能的重要标准的示例之一,是欧盟委员会的欧洲科学与新技术伦理小组在《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和‘自主’系统的伦理声明》(Statement on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Robotics and ‘Autonomous’ Systems)中列出的清单:(1)人的尊严;(2)自主性;(3)责任;(4)公正、公平和团结;(5)民主;(6)法治和问责制;(7)安全、保障和身心健康;(8)数据保护和隐私;(9)可持续。”欧盟的这份清单,既体现了“数字善治”的追求,也是对技术规则创建美好智能社会的美好想象,应该成为智能技术规则制定过程中被普遍遵守的法律。

第二,推动科技向善理念成为行业基本伦理守则。包括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在未来发展中存在着无限的可能性。美国计算机科学家阿米尔·侯赛因描述智能技术的终极阶段是人类目前从事的大部分工作将由智能机器人承担,并且“机器智能将尝试掌握人类擅长的每个领域”,于是,拥有更长生命的人们只需“坐在可移动的轮椅上喝着超大杯的汽水”思考一个终极问题:“我们的人生目标是什么?”有研究者认为:“智能机器通过大量学习、分析和总结,不断归纳和构建自我的思维体系,有望具备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这也意味着,人工智能进入高级阶段后,其能力有可能得到极大提升,“无所事事”的人类在未来存在受制于人工智能的极大可能。人们不仅可能面临隐私不保、社会失序的可怕局面,甚至面临智能失控导致的人类文明毁灭。在这样的可能面前,未雨绸缪,尽早倡导科技向善的理念不仅有利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从宏观的目标看,也有利于人类文明的延续。

科技向善应包含三个层面的目标内容:一是技术层面,即科技产品应以人为本。高科技产品需要用便捷的界面和友善的内容,传递科技向善的价值追求。由于智能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人们在使用许多智能技术产品时是不知道这些产品的运行代码和机制的,所以,即使不得不使用这样一些产品,往往也会伴随较多的担心、恐惧。因此,智能产品制造商和运营商应以友善的形式和内容,努力消除用户的担心、恐惧。二是人文关怀层面,即以人文关怀精神来创意产品,为人类生产创造更多美好。智能时代的智能产品从有形的制造业产品到无形的数字化产品等,都应强调人文关怀,以美为佳,以善为佳,通过优质廉价、便捷高效和精美高雅等特质,为社会创造更多美好。三是人类文明层面,即以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为最终目标。科技的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一直在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对技术发展不当使用的例子并不鲜见,所以,必须积极致力于技术进步对完善人类文明方面的努力。

第三,法律的适时介入是平衡的一种底线选择。法律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实际上是给人们的未来生活提供一种明确的预期——可以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既然是明确的预期,法律就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缺少稳定性,就无法给人们提供明确的预期。然而稳定性却常常是人们在讨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无力时的一个重要缺陷。法律的介入对于平衡力量悬殊的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单位和用户之间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借助资本甚至行政的力量(如健康码),进行主动推广和应用,而用户则以个体单薄的力量被动应用,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权利和义务借由推广者的商业承诺维护,处在十分脆弱的平衡状态,如果不能借助法律刚性的力量予以保障,维护这种平衡风险极大。在今天这样一个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是否有希望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解决保护隐私的问题,答案基本是否定的。首先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永远是远远滞后于案件发生的”。同时,即使以判例法为基础的美国,虽然无须经过漫长的立法程序,但对于类似抢银行的偷盗数据行为的处罚也是相当轻的,所以“今天的法律对保护(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几乎是无效的”。类似的表达并不鲜见,但细究之下,却并不准确。在以条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条文虽然会因为相对的稳定性而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内容是对社会生活的原则性的、宏观的规定(预期),而不是如判例法国家那样对个案的具体规定,所以只要有足够的预见性,显然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手段。同时,更具时效性的部门法规等已经开始作为法律的一种辅助力量而发挥作用。近年来,工信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超范围收集信息、违规使用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等,通过约谈、下架、处罚等方式,较有效地发挥了规范滥用人工智能技术行为的作用,对公民隐私权发挥了底线保护作用。

在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广泛适用的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当然希望通过技术规则的完善和科技向善理念的推广来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期待,都寄托在这些科技公司的自我意愿上。事实上,拥有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少数据公司,对公民隐私保护的意愿并没有像它们自我标榜的和我们想象的那么强烈。在这种场景下,法律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底线保护手段。当然,面对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对公民隐私侵害的现实,法律在发挥保护作用时必须注意这样几点:一是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有高屋建瓴的宏观预见,需要通过立法人员学科背景(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学科背景)多样化等方式,对传播技术可能的进展有前瞻性把握,以便宏观原则能顺应社会发展趋势。二是法律执行过程中能体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要在没有专门法直接规范的情况下,贯彻法律中的“自由裁量权”原则,确保现实生活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同时通过类似巡回检查等机制,对“自由裁量权”的科学性进行制度制衡和确认。三是持续推进行之有效、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联动机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需要得到足够敬畏,而滞后性则可以借助相应法规的及时制订弥补。技术进步导致的问题应当由技术的完善来解决,而法律的介入则可以更好地防止问题解决过程中可能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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