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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2015-05-28 09:28 来源:互联网作者:王雯

慧聪安防网讯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会省发改委、安监局同意,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

(二)构筑物: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50米及其以上或长度超过100米的桥梁单位工程;隧道和地铁轻轨单位工程;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给水厂和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四)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安装与运营维护

(一)安装(拆除)程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或具有同等信息技术条件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通信运营商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二)设备及安装要求。“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附件1要求。摄像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并有防碰撞保护措施,与工作面有安全距离。摄像机安装位置原则上应能探视到监控对象的全部工作面,无监视死角。现场摄像机等设备的安装具体位置、数量,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具体项目施工(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可由总承包施工单位统一实施)、监理单位确定,并由施工单位具体编制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专项方案后报监理、业主审批,危险源动工前监控系统必须实施到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1、桩基、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坡、爆破、高大模板、外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的制高点安装一个智能测距摄像机。

2、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大型吊装设备等重大危险源在使用前,应在每部设备的正对面或工作面的外围至少安装一个可控摄像机。

3、在钢筋加工场使用前,应在钢筋(材)堆场、加工场附近安装一台长焦/巡航摄像机。

(三)现场设备拆除。用于监控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大型装配(吊装)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施工安全的摄像机必须在其重大危险源解除后拆除;用于监控钢筋加工场的摄像机必须在钢筋加工任务结束后拆除。

(四)运营服务。根据日前省厅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署的“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立“远程监控系统”信息平台,省厅与通信运营商共同施行“远程监控系统”。通信运营商负责“远程监控系统”软硬件开发、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拆除)以及整个系统日常维护,提供全租用型服务。当设备、线缆、信息平台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保信息传输畅通。

(五)使用方式及费用。“远程监控系统”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由建设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支付租赁使用费。租赁使用费可以定金方式预付,按实际租赁使用时间进行结算。租赁使用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每台摄像机租赁使用费=租赁单价×实际租用时间。摄像机租赁单价已包括所有的软硬件配套设施,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通信运营商应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运营成本,租赁单价不得高于下表所列的指导价。

现场设备租赁单价(指导价)一览表

设备名称费用(元/月·台)

智能测距摄像机 6150

长焦/巡航摄像机 850

可控摄像机570 #hc360分页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远程监控系统”是提高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健全“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化基础工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顺利实施。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尽快建立“安全质量网络视频监控中心”。

(二)落实责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设单位应发挥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的作用,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到位,并将监控信息与通信运营商远程信息平台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平台链接,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实施远程监控与有效管理,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施工、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防控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质量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时,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核查建设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远程监控系统”租赁协议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专项方案,对未签订租赁协议或编制专项方案的应督促改正。在日常监管中,应做到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相结合,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监督执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故意损坏设备、逃避监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四)做好保密。通信运营商对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获得的视频信号、测控数据等各种信息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磁盘、通信网络等)向任何单位、个人等泄露。

附件:1.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要求

2.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点内容一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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