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并将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省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包括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
扩大数据采集、汇聚范围,助力实现高质量公共服务
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比如,水电煤气、交通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记录就属于公共数据范围。
在省级层面立法上落实“一数一源”,从源头确保数据权威真实
“一数一源”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都有且只有一个法定的采集机关,该机关要为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比如,《办法》明确,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保障数据和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由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教育数据,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负责。
此外,为解决公共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办法》还明确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该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
关于共享类型,《办法》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可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申请并获取,目前数据共享平均耗时为20多个小时。
仅能够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数源部门在接到共享请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则不予共享。
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建立数据授权机制
《办法》密切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权限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确立数据交易合法标的、明确数据主体使用权和数据授权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广东在这几个方面的创新,逐步搭建起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的“四梁八柱”。基于此,广东省正积极探索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化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今年10月16日,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接下来,省内通过首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的285亿条“沉睡”的公共数据,都有望被彻底唤醒。
关于如何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办法》从数据使用权、数据安全、数据授权、争议解决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公共数据处理各阶段各环节的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政府对数据交易的监管职责,为公共数据安全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的基本框架。
【亮点】 《办法》三大制度创新: ●在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 ●在国内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 ●在国内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 从定义上看 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办法》在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办法》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 《办法》还将有效推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 从管理上看 《办法》在我国首次在省级立法中真正落实“一数一源”原则,这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应用上看 《办法》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 《办法》正面回应各界的期待,有望在促进数据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地开展方面为全国作出先行示范。 《办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基于此,广东省正积极探索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化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附:一图读懂《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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